昨天休假一天
幫我們家的小均均
辦理戶籍登記

昨日戶政人員請我填一張切結書,看了標題我很納悶,什麼是[視為婚生子女認定切結書],詢問戶政人員,因為我們是非婚生子,也就是說我跟grace不是因為先結婚後才懷孕,所以必須要寫切結書,心想這有差別嗎,經網路上查詢,原來民法第1046條有規定,以下是節錄法律上的解釋

  • 何謂婚生子女

所謂婚生子女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(民法第一○六一條)。故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,為婚生子女

  • 婚生子女之法定受胎期間為何

我國民法第一○六二條第一項規定:「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三百零二日止,為受胎期間。」亦即自結婚之日起一百八十一日以後,或自婚姻解消或撤銷之日起第三百零二日以內所生的子女,均應被推定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受胎。由於懷胎期間之長短,隨各孕婦的體質而有不同,但依據醫學上的統計,自受胎至分娩,其期間最長者為三百日左右,最短者為一百九十日左右。

就已法律層面來看,我跟grace就是沒有按照法令,先婚後子,必須寫[視為婚生子女認定切結書],前面寫著視為,只是感覺不是很好,或許我敏感,這不知道是民國幾年的法令,還有這樣的規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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